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98********,傈僳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捕前住福贡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福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连续实施了4次入户盗窃的行为: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在阿某某家床下的密码箱内偷了人民币现金400元;
2.2019年12月份的一个周日,被告人余某某从被害人李某某家未上锁的大门潜入客厅,窃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人民币现金300元;
3.2020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欧发现被害人愿某外出家里没人,遂趁机从愿某家卧室未上锁的窗户潜入卧室内,并窃取人民币现金10000元;
4.2020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发现被害人开某某家没人后,用一个木梯子搭在开某某家卧室窗户上从其未上锁的窗户潜入卧室内,窃取了被害人开某某人民币现金1000元;
被告人余王某某计盗窃人民币现金11700元,后将窃取的人民币现金用于自己吃喝玩乐以及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两年内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萍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福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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