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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明林王某某,男性,1986年3月6日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60306613143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现住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85号保山市隆阳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林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1时21分,被告人王明林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云MGG751云******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行驶至陇川县勐约乡陇川县**乡广瓦卡点时,看到民警在前方查缉,被告人王明林王某某拒不停车配合检查,强行冲卡,致使陇川县公安局一名查缉辅警被车辆撞倒受伤,警用标志桶被撞飞,并驾驶车辆往芒市方向逃窜。当天下午16时许,在民警电话告知其违法严重后果,敦促其投案自首后,被告人王明林王某某主动到陇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照片;4、书证,5、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林王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林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明林王某某现被羁押在陇川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_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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