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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子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1716,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六合乡河东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19时18分,被告人子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鹤庆县松中线40公里100米(六合街)处,被六合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子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0. 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查获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韵珠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911619****;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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