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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路**号,现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与吸毒人员周某某联系好,约定在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口交易毒品海洛因。随后由吸毒人员欧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周某某到约定地点,被告人韦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用吸管包装好的两小段重约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周某某。

2.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与吸毒人员

陆某某与联系好后,在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小学球场,以100元的价格将用吸管包装好的一小段重约0.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陆某某。

2020年4月21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道路口侧一石材厂门口处抓获韦某某时,从其驾驶的一辆黄色摩托车的车兜内搜出12段净重共0.5克疑似毒品的白色粉状物,随后从其家中搜出73段净重共4.09克疑似毒品的白色粉状物。上述扣押似毒品的白色粉状物随机抽样送检,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白色粉状物中检出海洛因(Heroin)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搜查、称量、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共重4.7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珍

2020年8月24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肆册、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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