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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代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代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乡**村**号,住代县**镇**村;2009年5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2年6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5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原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5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原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从2018年至2020年期间,在代县县城周边及附近乡镇多次实施盗窃。

2020年农历正月间,陈某某在峪口乡西曲网沟铁矿选厂,多次窃得锤头、焊把线,后销赃得款1000多元。

2020年农历正月一天,陈某某在峪口乡原岗上部队院内窃得旧暖气管道若干。

2019年农历七、八月,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峪口乡下阳阁村南胡敏俊经营的*乙厂里窃得废铁若干。

2020年1至3月间,陈某某在代县上馆镇山西民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装修的鑫五峰精品酒店内窃得电缆线等,经DNA比中陈某某,经代县物价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2180元。

2019年夏天的一天,陈某某在滩上镇顺峰选厂窃得锤头等,后销赃得款300多元。

2018年夏天的一天,陈某某在代县新城检测线附近的一个厂里窃得废铁等,后销赃得款120多元。

2018年夏天的一天,陈某某在代县新城雁门小区的毛坯门面房里边窃得电缆线,后销赃得款100多元。

2018年夏天的一天,陈某某在代县峪口乡岗上村一分库盗窃锤头等,后销赃得款300多元。

被告人陈某某销赃获款大部分用于购买毒品,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燕晓峰

检察官助理:高升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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