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马某,男,回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4101********141X,高中文化,现住新疆伊宁市胜利街**巷**号。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被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5月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伊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2日期间,被告人马某以售卖口罩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马某甲、张某人民币118100元,并将赃款挥霍。案发后,马某家属已向两名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底,被害人马某甲与被告人马某通过微信认识。2月期间,马某主动与马某甲联系,谎称可以联系到口罩生产厂家,大量供应一次性医用口罩,并向马某甲提供了其从网上搜索的生产厂家信息及口罩样品图片骗取马某甲的信任。后马某甲联系马某订购40万只一次性口罩,2月21日至24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计向马某支付了13万元定金,同年3月19日又追加订购一次性医用口罩20万只,并通过工商银行向马某邮政储蓄银行转账10万元人民币。此后,马某一直未向马某甲发货,并编造各种理由搪塞,经马某甲多次催要,马某分两次向马某甲退还12万元人民币。其余赃款均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家属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马某以销售口罩为借口,与被害人张某取得联系,张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8100元人民币,欲购买一次性口罩9000只,并约定当天发货。截至案发,马某未向张某发货,赃款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家属向被害人张某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为手机、金戒指照片;
2.常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马某乙、苟某某等二人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甲、张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118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贞贞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伊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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