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艾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6,维吾尔族,小学文化,住新疆伊宁市吉格地力克村平房**号塔什库勒克乡新路街**巷**号(城镇)。于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伊宁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4日由伊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艾某在伊宁市新华东路“汉人街大巴扎购物街”前以2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9.08克一包毒品(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孜白旦
检察官:伊斯马格力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现羁押于伊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