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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2********,汉族,高中毕业,群众,伊川县**********户籍所在地伊川县**关镇***路1号,现住伊川县**镇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伊川县**路北段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沿伊川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口时被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于2019年9月27日21时48分对其提取血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单、提取笔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晓

检察官助理:张剑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村鹤鸣街纪委家属院东边第6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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