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0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街镇**社**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5时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YYZ****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顺德区伦桂路辅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顺德区伦桂路勒流连杜路段人行天桥前100米处,与分隔主辅道的石墩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6.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6月4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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