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6********,汉族,群众,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乡**村**区**号,现住址:徐某区安肃镇**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上午10时许,在徐某区**购物广场二楼**店内,被告人刘某某因购买的裤子质量问题与售货员发生争执,为发泄不满刘某某将店内的衣服货架、模特模型、衣服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51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
2.被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55********)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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