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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6********,汉族,群众,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号,现住址:徐某区安肃镇**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511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上午10时许,在徐某区**购物广场二楼**店内,被告人刘某某因购买的裤子质量问题与售货员发生争执,为发泄不满刘某某将店内的衣服货架、模特模型、衣服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51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

2.被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55********)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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