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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偏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4198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现住偏关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偏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偏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大运黄色两轮摩托车,行至偏关县城内南门外邮政储蓄银行附近时摔倒,与在其身后驾驶摩托车的杨某某发生纠纷,后杨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处警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随即采集其血液进行鉴定。

经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偏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春瑞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偏关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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