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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12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新疆第七师奎屯垦区**团金边路**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花园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23时,被告人罗某某在“金味源”饺子馆与朋友饮啤酒后,驾驶新J****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217国道相交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海霞

检察官助理:古再丽·达吾提

2020年9月22日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联系电话:152997*****。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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