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汉族,初****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27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1时3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新J****“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克拉玛依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相交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永红驾驶的新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个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田树梅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