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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阿巴依,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92********,哈萨克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克拉玛依区某小区*幢*号。因殴打他人,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2015年6月22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700元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6年8月11日2018年10月8日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缓刑个月;有期徒刑个月,于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居来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93********,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克拉玛依区某小区*幢*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巴依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居来提涉嫌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居来提涉嫌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阿巴依涉嫌危险驾驶罪,均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将三案合并审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阿巴依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1. 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阿巴依在克拉玛依区蓝调咖啡馆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手持酒瓶砸伤该店老板王某头部。

2. 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阿巴依在克拉玛依区凤舞九天电音酒吧(EDC电音工厂)酒后站在卡座桌子上,持礼花炮吓唬周围客人,故意将酒瓶等踢倒在地,安保人员吾拉力别克上前劝阻被辱骂、扇巴掌。

3. 2020年6月9日凌晨1时许,阿巴依在克拉玛依区乐秀酒吧(U派慢摇吧)喝酒,碰到该店服务员马某,让其观看自己于2020年5月14日殴打马某朋友叶尔肯的视频,并对马某实施威胁及殴打。后站在桌子上将果盘、酒瓶等物品踢到地上。

二、阿巴依、居来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居来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事实

4. 2020年5月14日8时许,阿巴依伙同居来提在克拉玛依区汉博酒术餐吧门口空地处,对叶尔肯实施殴打,造成其右侧锁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间,居来提酒后驾车赶到打架现场,因担心酒驾被处理,无视多名出警人员阻止及警告,强行驾车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车辆撞上出警人员张某膝盖。

三、阿巴依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

5. 2020年6月23日5时5分许,被告人阿巴依与排祖拉(另案处理)酒后轮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7公里处时,车辆驶入施工路段路基下深坑,遂报警。经鉴定,阿巴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0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

被告人阿巴依、居来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二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巴依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居来提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阿巴依、居来提在故意伤害他人事实中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阿巴依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阿巴依、居来提在故意伤害事实中,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以被告人阿巴依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被告人居来提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涉嫌妨害公务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田树梅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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