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独山子****综合服务中心职工,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居民区**佳苑**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0时2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新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宁路交叉路口时,车体前侧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被害人,女,**岁)驾驶的新J*****号**牌小型轿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高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4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努尔古丽·喀坎
2021年3月16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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