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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养殖基地**区**幢**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界牌镇**村**组**号)。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新J*****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白碱滩区金龙镇双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向路与双龙路相交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7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敏

2020年11月5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电话:150099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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