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住**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晚上21时57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晋J****7的红色大羊牌三轮摩托车,沿兴县蔚汾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草架湾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某甲血液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11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查获照片、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执勤民警证明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3.血液酒精检测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甲系初犯,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明
检察官助理:张焕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兴县蔚汾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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