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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民营企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M****1号小型轿车悬挂辽P****9号牌从兴城市“聚福楼”饭店出发,沿着兴海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果园东路810医院路口300米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姗姗

检察官助理:李颜兵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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