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民营企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M****1号小型轿车悬挂辽P****9号牌从兴城市“聚福楼”饭店出发,沿着兴海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果园东路810医院路口300米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姗姗
检察官助理:李颜兵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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