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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住辽宁省凌海市**街**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凌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4时37分,被告人纪某某驾驶辽G****8/辽G****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凌海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凌海市**路与**街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被害人王某甲骑行的捷安特牌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纪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纪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道路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8、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9、案件来源、抓捕经过;10、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一德

检察官助理:赵锦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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