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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5********,汉族,初中,驾驶员,户籍**:*市*乡腊勐村委会尹家寨小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82********,哈尼族,初中,驾驶员,户籍所在**:*市*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接澜沧天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安排运送水泥到至打洛口岸报海关后再运至缅甸的工地,二人于2020年6月29日09时许每人驾驶一辆挂车装满水泥后从普洱市六顺镇剑锋水泥厂出发,在到达勐海县勐遮镇的时候,陈某某接到1530877****(江双文)的电话,对方称是其公司的人,并称公司的“李总”安排其二人接3个人到打洛口岸,陈某某告知对方每辆车只能乘坐1人,对方说带2个人也可以。于是陈某某便联系到曹某某,将“李总”安排其二人拉两个人到打洛的情况告知给曹某某,陈某某还告诉曹某某称该两名客人是准备去缅甸做修理的。当日21时许,二人驾车到达勐混镇后,陈某某与对方电话联系,二人在勐混宜家大酒店门口接到偷渡客彭协安、詹天瑜,随后由陈某某驾车载詹天瑜、曹某某驾车载彭协安往打洛方向继续行驶,在行驶途中陈某某告知偷渡客詹天瑜如遇到民警查车时谎称系是跟车的人,之后陈某某、曹某某行驶至打洛邦洛查缉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明知系企图偷越国境人员仍往中缅边境方向予以运送。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岩丙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涉案的2部手机暂扣于勐海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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