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住化德县*****乡***村,2016年5月17日,因抢劫被化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化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化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化德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化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化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给化德县*****乡***村前任大队书记王某某打电话,以不给其转钱将要用刀子杀人相威胁,王某某因迫于威胁通过杨某某等人向张某某提供的微信号发红包,共计敲诈勒索王某某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判决书、被告人基本信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微信截图、通话记录、出警登记表、情况反映、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打电话将要实施故意杀人相威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雪冬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化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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