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乡**村**组**号。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处于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2017年5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1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个月零二天及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个月零二天,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被告人李某乙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定福庄村的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召集多人在此进行赌博活动。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7月14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乙于2020年7月14日投案自首。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江红
检察官助理:任文慧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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