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一部刑诉〔2020〕2077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5113031986********,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住南充市高坪区**镇**小区**栋**号。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9时许至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粟某某与谌某某等人在南充市高坪区聚餐饮酒。期间,粟某某饮用啤酒。粟某某聚餐结束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从南充市高坪区高都路181号外沿人行道行驶,途径河东福苑小区西门外,与陈某某驾驶的川R****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经南充市中心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伤。民警将南充市中心医院抽取粟某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1.陈某某的人身损伤属轻伤二级;2.送检的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7.3)mg/100ml。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协议、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波  


2020年10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