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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5111,汉族,中专在读学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街**局斜对面(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齐某甲与其父亲陈某甲因分家问题发生争吵,心生不满,认为父亲偏心其同父异母的哥哥陈某乙,翻墙进入陈某乙院内,用菜刀将门、窗以及不锈钢护窗破坏,翻窗进入室内,将屋内的白酒倾倒在沙发和地上,用打火机将客厅内沙发点燃,引起火灾,危机周边群众财产安全。后经消防队施救,火势被扑灭。火灾造成陈某乙房屋受损,室内财物被烧毁。

被告人齐某甲父母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常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因家庭纠纷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东帆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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