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天井源乡******,现住南城县建昌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5时许,南城县公安局建昌派出所民警万某某携带辅警协同凤凰路居委会工作人员吴某某入户宣传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要求,路至建昌镇夫人田***号谢某某(另案处理)家附近时,发现有人员聚集打牌,后民警了解到是谢某某设置的麻将室有人聚集打麻将娱乐。万某某带领协警欲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谢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随即遭到丁某乙(另案处理)辱骂,于是万某某口头传唤谢某某、丁某乙母女回派出所协助调查。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丁某甲、谢某某、丁某乙、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辱骂、推操、撕扯、扭打、踢踹民警和协警,致使民警万某某、罗某某、协警李某甲、邱某某、李某乙等多人受伤,包某某警服撕破,执法记录仪被损坏,经法医司法鉴定协警李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警察证复印件、证明、受伤照片、南城县人民政府通告、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万民泉、罗某某、李某甲、包某某、吴某某、丁某乙、谢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强
检察官助理:黎雯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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