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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970号 

被告人杨道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花苑**栋**单元**室。2018年1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州市苍南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道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杨道伟联系被害人龚**,表示其可以拿到N95口罩售卖,希望龚**投资。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被害人龚**通过网银向被告人杨道伟转账数十次,被告人杨道伟骗取被害人龚**人民币64万元。被告人杨道伟收到转账的款项后并未采购N95口罩,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杨道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龚**的陈述;

3被告人杨道伟的供述和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道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道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道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道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维

检察官助理:胡勇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道伟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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