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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程**,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桐柏县城关镇**,现住址为桐柏县城郊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8月3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中午,程**在中鑫黄金酒店喝喜酒,期间饮用了白酒,自述自己饮用有四两左右的白酒。饮酒后,程**步行来到邵庄组邻居杨*峰家里玩,当晚在杨*家吃的饭,没有喝酒。当晚十点左右,程**感觉酒劲已经过去了,就步行来到王庄路口南边公园北100多米路东自己停车的地方,开上自己的粵SV29**小型汽车,准备去万和一文印店拿东西,当其驾车沿文化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72mg/100m1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其带至桐柏第三医院提取其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委托,2020年8月26日,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圣德司鉴【2020】毒鉴字第14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程**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8.15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的常住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2、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被告人程**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辉

何 立

    2020年11月24 日

                                      

附件:

1.被告人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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