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铜川市强制治疗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19时51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BA52**号小型轿车行至铜川市印台区频阳路时,接受交警检查,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城关中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检测为475.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铜川市妇幼保健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416.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结合全案,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川市强制治疗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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