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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号,住****村,2020年2月2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古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并由岳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晚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晋L****,从古县汽车站沿相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康庄街十字路口时,与路中安放的可移动红绿灯发生碰撞,造成红绿灯、晋L****车辆、晋L****车辆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路人看到报警,民警赶到后将杜某某带走并依法提取其血样。后经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经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58.37mg/100ml(乙醇/血)。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1410254201909026认定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侦查阶段,杜某某已赔偿了所造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乙醇含量为158.37mg/100ml(乙醇/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赔偿了所造成的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荣慧

检察官助理:张志瑞

2020年5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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