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台前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0日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实一、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注册成立了台前县**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为孙某某,张某为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2015年5月份,台前县**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平舆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等购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淄博**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235960.48元

事实二、2015年5月-6月份,安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前县**化工有限公司、台前县**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安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台前县**化工有限公司、台前县**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税额29215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孙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我国发票管理法规定,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我国发票管理法规定,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汉国

检察官助理:吕丹丹

2020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