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热X,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1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住新疆叶城县**号。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热X因涉嫌盗窃罪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目前在辖区。
本案由叶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热X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热X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20年7月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热X到叶城县**乡**村**组被害人阿**家安装电暖时,发现被害人阿**家卧室衣柜上面裹在毛衣中的数捆百元现金后,被告人热X产生盗窃意图,趁卧室无人之机,将一万元现金盗走。
破案后,被害人阿**的一万元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被害人陈述;
4、 证人证言;
5、 被告人的供述;
6、 叶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热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热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热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努尔阿米娜·艾尔肯
检察官助理:努尔艾拉·麦麦提
2019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热X目前在辖区。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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