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仁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99********,藏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住甘肃省合作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1时51分许,被告人仁某某醉酒后驾驶甘PK****号小型轿车沿知合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农科所路口时,与尕某某驾驶的甘P3****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合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仁某某负全部责任。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仁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仁某某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仁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慧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9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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