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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三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峦(LE *** LOAN),女性,1977年**日出生,越南国籍,护照号码C511****,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村委**2014年3月因犯偷越国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峦(LE *** LOAN)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5日、5月2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黎某峦(Le *** Loan)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西横县家中自制一种治疗风湿骨痛的药丸向他人出售。具体过程是,黎某峦从他人处购得原材料(黑色中药板块)后带回家中以手工方式捏成圆形,再裹上黄姜粉,同时委托其女儿韦某乙从网上购买圆形中药丸塑料包装壳对中药丸进行外包装。黎某峦以15到30元每袋不等的价格通过网上销售、摆摊、客户上门购买等方式向万安县周某某以及湖南、广西等地人员进行销售。此外,黎某峦还会通过自行购买药材原料磨成小包粉末作为外敷药物进行销售。截至案发,黎某峦共销售药品241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行政执法材料、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书、淘宝订单照片、邮政快递单、微信账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归案情况说明、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雷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峦(Le *** Loan)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峦(Le *** Loan)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氏峦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黎氏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吉

检察官助理:谭小艳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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