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B****6号深蓝色凯迪拉克汽车,沿公主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公主岭市市委岗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3.1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傅某某、金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红

检察官助理:梁爽

2020年6月4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