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崔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县,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铁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崔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1月22日做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于2020年8月25日凌晨,在四平市铁东区一马路早市朝阳路北侧摊位盗窃一袋豆角,重30斤,自报价值36元;于2020年9月20日凌晨在四平市铁东区一马路早市朝阳路北侧摊位盗窃电子秤一个。经鉴定:被盗电子秤价值117元;于2020年9月21日凌晨在四平市铁东区一马路早市鸿景宾馆北侧摊位盗窃一袋毛豆,重23斤左右,自报价值34.5元。被告人崔某将盗窃的豆角、毛豆部分贩卖,获利54元。三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87.5元。
被告人崔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被告人崔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 被害人张某、王某某、门某某的陈述;
(三)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现场照片;
(四)鉴定意见
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1份;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崔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森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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