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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林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吉林省安图县万宝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储备烧柴,携带油锯,驾驶借用他人的农用拖拉机潜入大石头林业局万宝林场**林班**小班内砍伐枯立木,截段后运回家中。经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现场位于大石头林业局万宝林场**林班**小班,被盗伐林木(枯立木)共计86棵,立木蓄积2.5685立方米,原木材积1.274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943.12元。案发后,涉案木材已返还万宝林场。

    被告人王某某与大石头林业局达成补植林木协议,缴纳补植林木款943.12元,拟补植林木255株,补植面积4.6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报告;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王春明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三册、油锯一台;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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