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梨树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四期南门,停车后被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4. 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野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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