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汉族,1977年**月**曰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2211977********,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B****7号轿奇瑞轿车从吉林省永吉县**镇**烧烤店出发,后沿302国道行驶拐到吉林省永吉县**镇**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吉林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吕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94mg/100ml,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吕某某经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酒安6000、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及车辆照片、出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吉林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三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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