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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县**镇**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现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0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汪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群众,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0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汪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找朋友何某某让其帮忙在网络借款平台注册了两个“今借到”APP账号。叶某某通过之前和朋友一起获取的借款人员信息,通过添加微信等方式联系借款人添加了杜某某,并询问是否需要借款,杜某某同意后开始在叶某某处借款,并在今借到APP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利率正常),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帮助叶某某进行放款和收取相关费用和收取本金。通过多次重复签订先上合同和微信扣除砍头息以及到期后利用可以延期还款索要“展期费”等手段恶意垒高债务诈骗汪清县人杜某某人民币共计28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前科证明、出所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案件照片扣押清单、扣押财物票据、涉案财物交接凭证、现金交款单;

2.被害人杜某某陈述;

3.证人宋某甲宋某乙禚某甲禚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隐瞒真相利用“套路贷”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汪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典海

2020年7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图们市看守所,陈某某羁押在延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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