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77********,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乡**村,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蛟河实验区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蛟河实验区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陈某某因驾驶自家红色484型号农用四轮拖拉机运输树苗,将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第78林班1小班国有林内两株国家重点保护林木毁坏碾压至其根部脱离土壤死亡。
经鉴定,陈某某毁坏的两株树木分别为一株株高为56厘米的红松幼树、一株株高为86厘米的水曲柳幼树。两株幼树均为原生态、原生地、天然生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自然状态均为根系脱离土壤,主根被切断造成营养供给中断致树木死亡。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与受损林场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并交纳了保证金,取得了受损林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56厘米红松幼树一株,长86厘米水曲柳幼树一株;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复绿补植协议书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吉实(刑)鉴字[2020]第5号;
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陈某某非法毁坏林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李淑婷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复绿补种协议书一份,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