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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2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0月31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被告人李某甲所在吉林**区**村**地,被吉林**区管理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征用并补偿完毕。后被征用土地未进行建设处于闲置状态,李某甲在征用完的老道房土地范围内,将属于村集体经济所有的沟渠、荒地擅自开垦成耕地***余平方米进行耕种。2018年12月,蛟河市**区管理委员会再次征用土地时,李某甲将上述擅自开垦的耕地,虚构土地无四邻并属于自己耕地的事实,并伪造申报材料承诺书中耕地邻居何某某(已死亡)的签字,申报土地面积***平方米,骗取土地补偿款***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实;(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4)**镇人民政府关于案件线索移交的情况说明;(5)抓获及破案经过;(6)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复印件;(7)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复印件;(8)李某甲补偿费领取单;(9)征用土地合同书;(10)征地位置示意图;(11)记账凭证;(12)发放明细;(13)征收土地合同书;(14)承诺书;(15)**镇**村**物流以下承包地确权公示名单;(16)限期确权告知书;(17)**村**农户确权弃权明细表;(18)**应征收范围内土地未征收人员名单;(19)**物流以下未征人员名单;(20)蛟河**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拖欠征地集体补偿费情况的汇报;(21)2019年**区征区补偿发放表;(22)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23)关于**区道路及管网等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的批复;(2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5)航拍图;(26)吉林省扣押财物票据;(27)**投资公司征地补差付款明细表;(28)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储蓄凭证;(29)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刘某某、常某某、吴某某、祝某某、吕某某、闫某某、李某乙、于某某、辛某某、苑某某、乔某、朱某甲、朱某乙、李某丙、姚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政府征地过程,虚构事实,骗取政府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成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蛟河市**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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