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净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41980********,汉族,**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派出所管内,住吉林省德惠市**街道**村**屯**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哈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锦鹤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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