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肉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区,住**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高昌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肉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日已告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肉某于2018年12月24日,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出售眉毛夹及服装为由骗取了受害人巴某1125元,收款后将对方拉黑,将骗来的的钱用于个人消费。
2. 被告人人肉某于2018年12月27日,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出售十台和面积为由骗取了受害人依某1590元,收款后将对方拉黑,将骗来的的钱用于个人消费。
3. 被告人肉某于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01月14日期间,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出售服装及日常生活品为由骗取了被告人艾某分七次共11910元,收款后将对方拉黑,将骗来的的钱用于个人消费。
4. 被告人肉某于2018年12月31日,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出售玩具熊及和面积为由骗取了受害人古某515元,收款后将对方拉黑,将骗来的的钱用于个人消费。
5. 被告人肉某于2019年01月08日,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出售女装为由骗取了受害人布帕某580元,收款后将对方拉黑,将骗来的的钱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害人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明细、被告人肉某的供述和申辩、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物证指认照片、高昌区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查询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肉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肉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热比·亚吐尔逊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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