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周口市淮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巴某某驾驶豫G**黑色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周口市淮阳区**省道与**省道交叉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某利驾驶的豫P**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利、出租车乘车人员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利无责任。2020年7月15日,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被告人巴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巴某某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利的陈述;
1. 证人证言:证人巴某峰、巴某化等的证言;
5.鉴定意见:淮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的(淮)公(刑)鉴(尸)字(2020)06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旗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巴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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