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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城院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杨雨辰,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号,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盗窃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雨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凌晨,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质局北街,被告人杨雨辰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将停放在路边的车牌为蒙A*****白色大众途观汽车右后门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270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21日凌晨,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科苑家园北门附近,被告人杨雨辰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将停放在停车场的车牌为蒙A*****白色长安逸动汽车右前门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300元人民币。

3.2020年3月25日凌晨,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宾北路政府后街,被告人杨雨辰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将路边车位上停放的车牌为蒙A*****现代圣达菲汽车右后门玻璃撬碎,盗窃车内古驰牌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纸质笔记本一个,卡包一个,BOSS钱包一个,合同数份。

4.2020年3月25日凌晨,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宾南路,被告人杨雨辰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将停放在银行小区门口路边的车牌号为蒙A*****白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排右侧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15元人民币。

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白色雪佛兰科鲁兹汽车右前门被砸玻璃基准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8元,白色大众途观汽车右后门被砸玻璃基准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3元,白色长安逸动汽车右前门被砸玻璃基准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43元,白色北京现代汽车右后门被砸玻璃基准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2元,其他被盗物品由于被害人提供不出发票,无法进行价格认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雨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雨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人民币3015元以及其他财物,数额较大,且对被害人车辆造成人民币1196元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雨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雨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广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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