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道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蒙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8时01分许,努某某驾驶新******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在和布克赛尔县敖包特东街迎宾大道****商店路口处北向南横过公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道某某驾驶的新******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道某某一人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道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摩托车,后民警将其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324.3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常口信息。
2.被告人道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伟;
3.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7093号,其含检出乙醇量为324.36mg/100ml;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道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道某某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依尔
(院印)
2020年6月 5 日
附件:
1.被告人道某某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一并移送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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