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田县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亚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5322119XXXXXX,维吾尔族,高中,群众,郎X乡派XX,户籍和田县朗X乡达XX村X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和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亚XX于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先后两次有盗窃目的,趁受害人家里没人的机会,从和田县朗如乡受害人阿XX的家里偷了2200元现金,从艾XX的家里偷了5000元现金、1915元价值的一对金耳环,共盗窃金额9115元,破案后损失已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破案经过,3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亚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巴拜克日·艾热提
阿依古丽·热杰普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和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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