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田县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艾****,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1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新疆和田县***乡***村***号。于2018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和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31日被和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艾****于2019年12月25日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乡***村303号家的买某某家中,盗窃44000元现金和10417元价值的金项链,2000元价值的玉石手镯,破案后损失已恢复。
2. 被告人艾****于2019年11月24日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乡***村249号家的海某某家中,盗窃1000元现金,破案后损失已恢复。
3. 被告人艾****于2019年12月10日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乡***村181号家的热某某家中,盗窃了价值7610元的黄金物品,破案后损失已恢复。
4.被告人艾****于2019年12月中旬以盗窃为目的***乡***村的村民罕某某、阿某某、买某某等人的家,找不到东西就出去了。
总之,被告人艾****于2019年11月底至12月底盗窃了他人45000元现金,20027元价值的财物,总共65027元价值的现金和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上述事实由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破案证明,嫌疑人被抓过程,鉴定结果,现场照片和地图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曼古丽·萨迪尔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和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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