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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和田垦检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阿XX,男,1982年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3198209XXXXXX维吾尔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和田垦区公安局喀尔塔格孜派出所协警,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和田垦区皮山农场XXXX号,现住皮山农场瑞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无前科。因涉嫌兵团纪委“4.08”专案侦办的案件,于2018年3月8日被收押羁押在第十四师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和田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和田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XX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8月30日第一次、2020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和田垦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和田垦区公安局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1月27日补充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阿XX在任和田垦区公安局喀尔塔格孜派出所协警期间,皮山农场的麦XX、穆XX、阿XX、祖XX、阿XX1、阿XX2、托XX、麦XX等8人相继被第十四师公安局国保支队收押调查,于是艾XX、麦XX1、阿XX3、米XX等4人为了让自己被收押的以上亲戚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先后去找被告人阿XX并请求他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走关系帮忙“捞人”,同时为此送钱。被告人阿XX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作出虚假承诺仍然收取他们送来的钱,又好几次以打点办案民警帮助他们“捞人”为由让这些人送钱,先后共收取了12万元,收钱后又对整个事件持放任态度;而事实是被收押、收教的这些人的案件都按照法定程序正常运转,被释放、判刑的结果都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但被收押人员的亲属不知真相,陷入错误认识后被误以为被告人阿XX走关系。

在此期间,被告人阿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协助民警管理重点人员和公安机关开展“严打”暴恐行动的机会,先后找皮山农场连队的阿某、买某等9名职工,以要被收押收教的名单里有他们或者亲属的名字,自己可以帮忙从收押收教名单中删除其名字为由,向这些连队职工索要钱款,先后索要共8.73万元;而事实是被告人阿XX在工作中看不到要被送教培、送看守所羁押人员名单,甚至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名单,但这些连队职工不知真相,在公安机关开展“严打”的威压下,陷入错误认识后被误以为被告人阿XX有这权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破案经过;2.被告人阿XX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的证言;4.强制措施材料;5.被告人阿XX的身份证明;6.被告人阿XX任协警时的录入手续及工资发放记录、和田垦区公安局提供的协警工作职责;7.被告人阿XX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表等证据相互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威胁或要挟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20.7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XX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XX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加马力·瓦吉提

检察官助理:热孜宛古丽·艾合麦提托合提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阿XX现羁押于第十四师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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