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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市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麦某,男性,维吾尔族,1998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011998xxxxxxxx,初中,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新疆和田市拉斯奎镇拥军路xx巷x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麦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某以盗窃为目的3次盗窃被害人的3辆价值为7800元的电动车。

1、2015年9月份,被告人麦某盗走被害人阿停放在和田市拉斯奎镇喀龙社区家院内停放的一辆价值为4500元的银色两轮摩托车并在二手摩托市场2000元卖给一位陌生人。破案后,被害人的损失未追回。

2、2020年1月26日凌晨2点时许,许被告人麦某盗走被害人贝停放在和田市团结广场马乎乎餐厅前面的价值为2100元的桃色两轮电动车并在二手摩托市场1150元卖给一位陌生人。破案后,被害人的损失未追回。

3、2020年10月22日凌晨2点时许,被告人麦某盗走被害人艾停放在和田县罕艾日克镇中心医院对面商店门口的价值为1200元的嫩绿色新电Rxxxxx牌三轮电动车并把三轮电动车停在其女朋友吾日妮萨的闺蜜家中。破案后,被害人的损失已追回。

被告人麦某对本院指控的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和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和田市公安局返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收条;评估表: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盗窃他人价值为7800元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排黑尔丁热夏提

检察官助理:阿迪莱木塔力普

2021年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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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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